[公告]大東文化藝術中心園區管理注意事項修正公布施行
大東文化藝術中心園區管理注意事項(106.4.25修正)
一、大東文化藝術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加強園區管理,維護園區設施,並保持環境整潔秩序,提供給民眾安全、舒適的參觀、休憩場所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二、園區營運時間:依本中心各館使用及開放時間。
三、園區於營運時間之外,開放上午5:00-7:00於指定區域供民眾團體晨間運動使用,但嚴禁佔據固定空間。
四、為維護場地安全,本園區內禁止下列行為,若經勸導未改正者,由工作人員協請警察或相關機關依法處理:
(一)攀爬本中心公共藝術及毀損園區花卉、樹木或設施,踐踏草坪或於草坪上野餐等破壞景觀行為。如有損害,並須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。
(二)攜帶貓狗禽畜等動物進入園區(導盲犬除外)。
(三)騎乘或使用汽機車、腳踏車、各式滑板車、直排輪、飛盤、風箏、空拍機、遙控機械式玩具、跳繩或球類等,影響園區公共安全之行為。
(四)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、妨害風化、賭博、飲酒、發生群眾衝突、鬥毆事件、喧鬧、製造噪音、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。
(五)未經申請核可使用擴音設備或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(本中心為第三類管制區音量上限60分貝以下)。
(六)抽菸(含電子菸)、隨地吐痰、吐檳榔汁、拋棄果皮、紙屑、其他廢棄物或擅自在本園區牆面、地面、樹木上或其它任何設施塗寫、噴漆、書刻或張貼。
(七)擅自使用營火、野炊、夜宿露營、集體用餐、燃放爆竹煙火、天燈或搭設帳棚、使用瓦斯爐、炭爐、使用本園區電源進行電器產品充電及其他類似之行為。
(八)擅自散發廣告、傳單或宣傳品、販賣物品、擺設攤販、演出或為其他營利等行為。
(九)赤身裸體、隨地便溺、乞討、躺臥睡覺或其他不檢等行為。
(十)在水池內放生、戲水、洗滌或其他污染水質之行為。
(十一)進入設有「非本中心工作人員請勿進入」標示牌之地區。
(十二)其他經本中心禁止或限制事項。
五、車輛應依規定停放於本中心收費停車場或其他計費停車場域,不得進入園區內。經申請同意之工作車輛須出示本中心核發之車輛通行證,貨物裝卸完畢後,應立即駛離本園區。
六、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,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。